马克思主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2-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安庆师范大学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要求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学院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制订;

4.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和总结;

5.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6.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7.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8.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专业设置、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9.学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10.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安排;

11.结合学院实际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对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学院的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决定的奖惩事项及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3.学院的职称评审、先进评选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有关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学院党总支及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7.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推荐

重要人事任免推荐事项是指需要推荐并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它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推荐;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推荐;

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推荐工作;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推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和学校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5万元及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申请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申请;

2.2万元及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5000元及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1.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总支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3.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4.决策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5.会议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6.参与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五条  实施和监督检查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提出,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再议,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开。

3.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4.学院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5.学校纪委、审计部门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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