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3-03-17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 见》(教研〔2013〕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监督,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应主动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相关的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的必修课程。研究生须依托具体项目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

第四条 专业实践可安排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之后,也可与课程学习交叉进行。

专业实践具体时间要求参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两年制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一般在第三学期集中安排;三年制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实践教学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1年,一般在第四、第五学期集中安排。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和专业实践课程大纲组织专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形式可以是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问题调研、活动组织(包括参加“全国研究生创 新系列活动”主题赛事以及其他同等水平的全国赛事)等。

第六条 专业实践应体现“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依托校内导师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

(二)依托实践基地;

(三)依托校内实践平台。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实行双导师的培养模式,校内校外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实践的指导和管理。校外导师的聘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 办法执行。

校内导师负责组织研究生到相关的专业领域培养单位参加 实践教学,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实践计划,与校外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参与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校外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实践、学习等情况,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和答辩等工作,参与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两年制)或第三学期(三年制)结束前,在校内校外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填写《安庆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见附件 1),并报所在学院留存备案。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在第三学期(两年制)或第五学期(三年制)结束前向研究生院提交《安庆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 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学校、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二)及时做好专业实践有关工作笔记,主动向校内校外导师汇报学习、工作和思想等情况,具体汇报时间和方式由导师与 研究生协商确定;

(三)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校内校外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完成专业实践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实践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为外出实践的研究生购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出实践的研究生须提交《安庆师范大学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备案表及承诺书》(见附件 3)。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组织由学院专家、校内校外导师组成的专业实践考核组,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量、 综合表现及实践基地的反馈意见等评定成绩,研究生须提交《安庆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见附件 4)。

第十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参加学科技能竞赛并获“优秀”及以上等次者可直接认 定为“优秀”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三)违反学校、实践基地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与在校期间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学科背景和职业领域任职资格要求的特殊性,创新专业实践模式, 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 力。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由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及本办法,自行制定《安庆师范大学 XX 学院 XX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办法》,及时公布并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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