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意义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通过开题报告可使研究生 进一步明确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通过专家 评议,使研究生更好地了解课题进行过程中应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更好地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学位论文选题原则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求
1. 课题的开拓性与创新性
选题来源可以是国家级科研项目、部委级科研项目、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横向课题等。自选课题应为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 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并能取得预期成果的课题。 课题要尽量立足于本学科领域前沿并提出新颖、独特的观点。
2. 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选题应遵循科学发展需要和切合实际应用的原则,即所选课 题应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效益。选题内容要有科学性,其难易程度 和工作量要适当,应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预期成果的可 能性。
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进行,所选课题应尽可能 符合研究生的素质特点和兴趣,结合已有的科研任务,并尽可能纳入我校科研计划。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要求
1. 课题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选题来源可以是国家级科研项目、部委级科研项目、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横向课题等。自选课题应有一定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来自于实践或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 学位论文形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可为:调研报告;案例分析; 完整的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制与开发;技术研究与推广;产品专利;项目管理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具体要求
(一)开题报告的准备工作
1. 开题前,研究生必须做较全面深入的调研工作,并写出详 细的调研报告。
2. 研究生须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 告》(附件 1)。
3.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两年制研究生开题应于第二学期末 前完成,三年制研究生开题最迟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
(二)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1. 选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
3. 选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已 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5. 选题的创新点(选题的前沿性、急需性、学科交叉性、应 用性等);
6. 选题研究及论文工作计划;
7. 预期研究成果;
8. 主要参考文献。
四、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 报告》,打印后提交导师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方可举行开题报告会。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学位点负责人具体安排,成立相应的审核小组,由 3-5 名硕导组成,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组长原则上由学位 点负责人担任(鼓励邀请校外专家担任组长)。
(三)开题报告会要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各学位点要提前 将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地点、报告人、论文题目和审核小组名单 等信息报各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各学院要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并 要求相关专业研究生参加开题报告会。
(四)开题报告会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向审核小组成员进行开题情况汇报。汇报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审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数为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通过。
(五)开题报告会结束后,审核小组秘书负责整理审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并填入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学院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开题报告进行集中审核,研究生秘书将审核结果填入《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情况汇总表》(附件 2)并报研究生院。
(六)学院审核通过的开题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学院留
存,一份交研究生本人,一份交导师,一份留存学位档案材料。
(七)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选题。确因特殊原因要做较大更改的,须在 3 个月内重新申请开题,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开题。
(八)首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根据审核小组意见进行认 真调研、充分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两次开题 报告审核结果均为不通过者,按《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视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应予退学。
五、附则
(一)各学院、学位点负责人、导师和研究生应高度重视学 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严格执行,科学规划,认真实施。研究生 院对各学院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