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创业、应征入伍、身心状况等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身心健康状况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医院诊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并出具县级征兵办《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公函,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中关于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的,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 随新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者,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学位课程考核以考试方式进行,75 分以上(含 75 分)为合格,取得学分。
非学位课程考核可以考试方式进行,60 分以上(含 60 分) 为合格;也可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覆盖原成绩,标注为“补考”。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审核,方可缓考。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并标明“重修”。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登记成绩,须重修该课程,并标明“重修”。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成绩、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等材料均需装订成册,由所在学院妥善保存。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并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必须按学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相应的课程,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和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 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证明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3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所在学院备案;病、事假3天以上,1周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所在学院备案;病、事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辅导员、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者,或请(续)假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作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或实习等按学校相关外事纪律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原专业一级学科内进行,若因特殊情况在原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 中的其他相近专业,但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和其导师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和新导师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经研究同意后可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院和学校以及拟转入学校和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 究,做出是否同意转学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分为基本学习年限(即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制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至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制硕士研究生5年,2年制硕士研究生4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五条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
最长休学时间,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 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每次休学以一年(两个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相关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且康复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 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同一门学位课程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学期内学位 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达到两门的,或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三门的;
(七)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对非本人申请的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 出退学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达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应于退学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研究生 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 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及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档案及户口退回原就业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校 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 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次申请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的, 颁发学位证书,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全部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除符合规定的毕业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为 85 分以上;
(二)申请答辩前,以“安庆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 的学术论文1篇;
(三)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评价均为优秀,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四)申请提前毕业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 6 个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12个月;
(五)提前毕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须执行定向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4〕22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