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规定日期来我院报到,报到后先进行健康复查,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发给硕士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经批准请事假或病假一个月,逾期不申述理由且不来校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入学后3个月内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或报考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一律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两天返院,由本人持硕士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且在开学后不按时回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请 假
第四条 事假 在学硕士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硕士研究生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指导教师批准;1天以上5天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6天以上的由研究生处审批。
根据国家教委1995年2月23日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或出国探亲”的规定,对我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受理出国或旅游的申请。
硕士研究生请事假要填写《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登记表》。
第五条 病假 在学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正常学习和需要休息的,经我院医院或其它县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硕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单位领导后按病假证明时限休息。
第三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或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在院内转专业,需向原院系提出,征得拟转入的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硕士研究生转学,由所在院系提出,报科研处同意,院长批准,可转到省内的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也可转至省外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但均须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及其所在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院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治病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经科研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七周者,应作休学处理。
第八条 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但停发奖学金。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其往返路费一般由本人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我院医院检查,认为其健康状况恢复正常的,由研究生处批准,予以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者;或休学满一年,仍不复学者;
(二)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癫痫、麻风、艾滋病等病症者;
(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培养计划者;
(五)本人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科研处同意,取消其学籍:
(一)思想作风不正,道德品质差,虽未达到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度,但不宜留校继续培养者;
(二)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没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两周以上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
(三) 硕士研究生利用寒暑假探亲,逾期两周不返校而又未事先向学院申述理由者;
(四)凡离校进行学习、考察及科研工作,按计划逾期一周不返院而未事先向学校申述理由者;
(五)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超过一门不及格,或只有一门不及格,但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六)在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或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学校及省教育厅批准,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抽调者;
(八)凡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不进行论文答辩者。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后的安排,入学前若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介绍回原单位;入学前若为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有接收单位的,由学校纳入派遣计划,安排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离院时间内,享受公费医疗。对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均发给学历证明书,学习满一年以上且课程考试及格者,发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硕士研究生,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六章 奖励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有关方面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奖状、奖品或奖学金。
第十四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院纪院规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硕士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四项基本原则持反对态度且有反对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煽动闹事、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者;
(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各种刑事追究者。
(三)破坏公共财务或偷窃私人财物,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四)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者;
(五)违反学院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硕士研究生,以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分为辅。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对犯错误的硕士研究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所在院系作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院系提出,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按规定,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送回原单位,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家庭所在地。被勒令退学的硕士研究生,可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这两种处分的硕士研究生,应按规定期限离院,无故逾期不离院者,将按时迁其户口。
第七章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个别学业优秀的硕士研究生,若提前通过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主要课程成绩合格,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要求,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在学时间不得少于3年。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或论文工作经延长将会取得较大的科研成果者,应由导师于三个月前提出报告,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学校不再增拨培养费,并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八章 毕业和就业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达到了要求,通过了论文答辩,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均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作出了允许修改论文后补行答辩的决议,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硕士研究生补行答辩通过者经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可换取毕业证书。获得硕士学位者另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填写《毕业硕士研究生登记表》,从德、智、体各方面做好自我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各级组织均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毕业硕士研究生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硕士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硕士研究生必须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就业。
第九章 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用于工作的时间约占学制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左右,学习年限相应可延长一年。在学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应届毕业生和其他非在职人员中选拔的脱产硕士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硕士研究生。从在职人员中考试录取的脱产硕士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在职硕士研究生改为脱产硕士研究生,均由所在院系提出,征得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和本院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章 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和自费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和自费硕士研究生均为本院的在学硕士研究生,应按本学籍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须办理由委托单位和学院、委托单位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分别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出国、硕士研究生要求报考博士研究生,须向委托单位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我院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代培硕士研究生如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须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我院与委托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批准。对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处理,由我院决定,并通知委托单位,对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者,离校后一律由委托单位安排或处理。